主页 > 华为手机怎么下载imtoken > 关于征求《云浮市非法集资活动监测预警工作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关于征求《云浮市非法集资活动监测预警工作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华为手机怎么下载imtoken 2023-10-21 05:09:50

为减少各类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经济和金融造成的危害,及时、准确、及时地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异常情况开展监测预警报告。云浮市分管办有条不紊地发布了“云浮市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通报。修订了《监测预警工作制度》,现就工作制度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征集期为2020年5月6日至2020年5月16日,欢迎各界人士提出意见或建议。意见或建议可致电、写信或直接向云浮市金融工作局举报(地址:云浮市运城区河滨西路65号(原市工商局大楼)8楼),联系方式: 梁某杰,电话、传真:8331023,邮箱:yfxd_rd@163.com)。

附件:云浮市非法集资活动监测预警系统(征求意见稿)

云浮市金融工作局

2020 年 5 月 6 日

云浮市非法集资活动监测预警系统

(征求意见稿)

第 1 章一般规则

第一条为减少各类非法集资活动给社会、经济和金融造成的危害,及时、准确、有序地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异常情况进行监测预警。关于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广东省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制度》(粤进[2016]21号)和《领导的主要职责和工作细则》 《云浮市非法集资处置工作组》、《云浮市非法集资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本制度为制定的。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涉嫌非法集资异常情况预警工作,是指在云浮市辖区内发生涉嫌非法集资或非法集资活动风险的情况。各行业主要(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采取相应措施,对涉嫌非法集资风险和非法集资活动实施预警、跟踪监测和报告。

第二章主要职责

第三条 云浮市非法集资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非金融办”)主要负责组织、协调、人员、服务、检查和监督监测预警工作。职能部门,做好监控信息统计报表、预警通知、风险预警等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行业主(监察)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属地管理和一线管控”职责,负责管理根据地区和行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地区和行业。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进行监测预警。

对需要市场准入许可的行业,由准入监管部门负责对该行业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对不需要取得市场准入许可,但行业主(监管)监管部门有明确指导、规范和推动作用的行业,由主管部门牵头对行业内的非法集资行为进行监测预警。对没有明确主(监管)部门的行业,由属地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综合运用市场监管手段,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对本级相关行业,没有行业主(监管)部门涉嫌非法集资风险和活动的,监测预警工作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或当地县(市、区)人。政府与市级行业主(监管)管理部门协商,指定地方相关部门实施行业监测预警。市级行业业主(监)部门要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非法集资退赔公告

第三章监测预警范围

第五条同时具有以下四个特征的,视为非法集资活动,纳入监测预警范围。

(一)未经有关部门合法批准或借用合法业务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宣传单、手机短信、口碑等方式向社会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本息或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支付回报;

(四)从公众那里吸收资金,即社会上的非特定对象。

辖区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行业业主(监督)部门应当实施监测预警,并采取相应工作措施予以处理。处置完毕后,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向市人民政府、市行业领导(督办)和市违规办报告。

以虚假、虚假出售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承诺购买土地使用权后约定集资建房、返利销售、售后租赁、约定回购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出让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产权等;

以林权转让、经营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以代种(种)、租种(种)、联合种(种)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不具有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存款、销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不具备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出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在没有募集资金真实内容的情况下,以境外资金为幌子非法吸收资金、出售虚构资金等;

非法集资退赔公告

没有真实的卖保险内容,通过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单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通过投资股票非法吸收资金;

以委托理财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为了利用“会”、“社区”等非政府组织非法吸收资金;

(十一)利用第三方支付、网络征信平台、众筹平台等非法吸收资金;

(十二)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例外情况。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单位或者个人举报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进行处理,并及时通报同级民办和有关部门。行业监督(监管)部门依据的分析、判断或调查。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云浮中心支行、云浮市银保监局督促引导各金融机构切实做好银行储蓄结算账户(包括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作为银行账户)具有非法集资的特征。做好对涉嫌非法集资银行账户的监测预警工作。

涉嫌非法集资的银行账户的主要特征是:在一定时间内,一定数量的人将等额或倍数的资金存入该账户。固定百分比)金额。

第八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对各类金融机构报告的可疑银行账户进行筛查。涉嫌非法集资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民办和同级公安机关报告。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在短时间内频繁地在同一个银行账户中存入或汇出几笔小额资金,尤其是当一定数量的个人向同一个银行账户或多个银行账户存入资金时,并在资金结算后将资金划入同一银行账户。集中转出账户;

(二)同一个银行账户或多个银行账户定期或不定期专注于不同人群的汇款和转账(工资支付、公用事业等公共服务银行账户除外),汇款(支付的金额相同或倍数,具有按一定比例支付利息的特点;

(三)某基层网点在短时间内集中开立大量储蓄账户或银行卡账户,账户以等额或倍数资金存入,集中划转至某银行账户;

非法集资退赔公告

(四)企业或个人账户在短时间内频繁出现大量资金流入流出,交易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方面存在异常,可能经分析涉嫌非法集资。

第九条 宣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采取有效措施,对辖区内各类平面媒体发布的涉嫌非法集资的经营广告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涉及非法集资活动的违法广告,屏蔽信息和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净化舆论环境。

第十条 各类媒体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拒绝发布非法集资广告信息,通过积极的宣传教育,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引导公众克服非法牟取暴利、非法谋取利益等错误观念,强化“买入” 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树立“自担风险”、“自担风险”的投资风险意识。

第四章监测预警工作措施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行业主(监察)部门应当建立本地区、本行业非法集资处置的监测预警制度。通过舆论监督、日常监督等方式,对本地区和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各类信息进行监测和警示。各行业主(监管)部门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切实防范非法集资行为。

(一)加强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管理。市场主体向销售对象销售商品或服务不属于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认购、自然人或者法人购买市场主体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属于向市场主体出资的行为,市场主体不得通过销售商品非法吸收客户资金或服务。

(二)加强企业生产经营资金管理。企业生产经营资金的合法来源为注册资本、自有资金、银行贷款、资金互借等间接融资、因生产经营需要发行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企业不得通过非法集资获取资金。

(三)加强对企业分配原则和分配方式的管理。企业在企业会计年度结束后按照盈亏分担的原则在决算中分配损益。投资者,公司债、公司债等债券,以批准利率为准。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行业主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收集和统计报告制度,就可能导致非法集资风险的各类情况提供信息。以及非法集资案件。收集、整理、总结、分析,全面掌握本地区和本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情况,及时发布上报监测预警信息,并严格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和规定,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市纪委办。

(一)高度重视举报单位和个人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向社会公开电话、邮箱、地址等举报方式和渠道,严肃受理信访、来电非法集资退赔公告,发现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如有线索,要及时做好工作记录,登记、收集、保存相关证据,做好调查处置、报告工作。反馈、归档以备将来参考,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二)加强统计信息报送,如实、规范、及时地报送信息。

(三)建立健全的广告审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对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发布的广告和促销信息进行监测、跟踪和分析,发现、识别和判断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信息和线索,根据需要及时纠正舆论引导。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建立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举报和奖励制度,对举报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适当奖励。涉嫌非法集资活动。

非法集资退赔公告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严肃处理省领导小组、市外办举报的涉嫌非法集资、有关上级单位和其他地方各级政府对活动线索不耽误、不漏,准确把握,妥善处理,及时报告。

第 5 章报告系统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行业主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监测预警工作中获得的线索和信息,做好研究、判断和处理。对可能发生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分析。影响本市社会经济稳定的,应在判断可能发生非法集资事件后48小时内,向市非营利组织提交预警报告。

发生跨区域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时,最先发现警方情况的县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监)部门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市级行业主(监督部门)在 48 小时内。 ) 管理部门和市外办,同时实行动态报告制度和24小时警察跟踪监控制度,确保有足够的人员及时监测异常情况,并保持随时了解和报告涉嫌非法集资的情况。

第十四条进入预警状态后,涉警信息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行业业主(监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警情信息进行跟踪监测,落实实时报告系统。在向市人民政府、市行业主(监)部门和市外办报告情况的同时,研究决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监测警方情报报告一般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使用简短的电话报告,然后是文本报告。电话举报应当由专人或者值班人员进行录音,并进行文字举报。应在电话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补报。报告包括:

(一)发现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或已经发生的风险情况,包括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或已发生的具体事项、发生时间、地区范围、涉及金额、涉及的人数、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等;

(二)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或已发生风险的原因、趋势、影响和社会反应等;

(三)相关措施和建议;

(四)其他要举报的内容。

第十六条市纪委办根据辖区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活动、趋势、风险因素和监测预警的需要,划分重点监测区域和重点风险行业,划定重点监测区域。和重点风险行业。行业报省级非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七条 涉嫌非法集资事件已消除或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得到妥善处理后,除另有规定外,可自动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监测信息正常报告状态但涉嫌非法集资发生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业业主(监管)部门仍应密切关注动向,及时深入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第6章:判断与处置

非法集资退赔公告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行业主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监测和早期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的线索和信息,进行综合预判。警告工作。涉嫌非法集资罪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交当地公安机关侦查。

第十九条市纪委办收到监测预警信息和线索报告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迅速查明情况,分类处理。

(一)对不涉嫌非法集资的风险事件,及时通知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行业业主(监管)部门跟进,落实责任,切实化解潜在风险。

(二)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和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非法集资风险事件,市派出所协调组织市场监管、税务、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银保监会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采取检查、登记、整改、取缔、监督和补偿补偿等措施,并按管辖、分工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涉嫌犯罪符合立案起诉标准的,移送公安机关按照《两法衔接》的规定处理。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三统一两分”的原则查处刑事案件。 (一)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分案立案、分案维稳)犯罪发生。

第二十条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特别复杂、严重,目前不能确定的风险事件,由市不报告、省非领导小组研究处理。事发主要(监察)机关和事发县(市、区)人民政府继续跟进处理。

第 7 章组织安全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行业主要(监察)部门应当落实责任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发现趋势和新出现的问题,并准确分析。 ,及时预报预警。同时,要加强对监测预警工作的定期演练和维护,定期修订和完善本地区、各部门的监测预警工作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涉嫌非法集资的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配合涉嫌非法集资人(监管)履行监管职责。开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有关单位必须如实向涉嫌非法集资监测部门提供信息和资料。

第 8 章: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各行业主要(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在监测、预警、预警中涉及工作秘密、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的,举报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对拒不执行涉嫌非法集资监测预警规定,迟报、隐瞒、拒报,伪造、篡改涉嫌非法集资的监测情况和资料的,严格党纪政纪相关人员责任。处理相关规定。

对因监测预警不力、防范处置不当,造成区域性、系统性风险或者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对因不作为导致当地长期存在非法集资犯罪团伙、因得逞而导致不稳定的地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人严肃问责对长期与当地群众勾结、非法集资、举报,甚至充当保护伞的,将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非法集资退赔公告,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XX月XX日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XX月XX日(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