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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第一!2021年常州法院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imtoken钱包官方网址 2023-12-29 05:10:25

以购买比特币的形式诈骗_诈骗日本人投资比特币_比特币诈骗案判决案例

记者 戴丽娟 通讯员 常发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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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1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21年常州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均为社会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示范引领意义强的案件。常州法院审理。 这些案件既是常州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生动实践,也是常州市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生动实践。 也是司法机关紧跟时代脉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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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大盐湖水”公益诉讼案

二、田某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3、倪某某诉区政府要求撤销加装电梯确认书

4、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犯罪

5、全省首例危害安全驾驶罪

6.程某某等“直播带货”诈骗案

7.江苏华开富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八、张某等人系列盗掘古墓葬案件

9. 徐某、林某要求返还比特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10.马某公交车猝死

一号

“大盐湖水”公益诉讼案

基本情况

2017年2月以来,谢某、郭某等人在未取得食品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常州某生物公司以进口食品名义从美国采购大盐湖水产品及原料,并组织工人勾兑、灌装他们自己。 ,并通过其商店销售。

在销售过程中,宣称大盐湖水饮料是“黄金能量”,含有81种矿物质元素。 口服“黄金能量”可以改善高血压、心脏病等多种疾病的症状。 外用“黄金能量”可改善湿疹、皮肤瘙痒等症状,共实现销售收入23368530.5元。

据专家鉴定: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大盐湖水的成分具有宣称的功效; 长期或高浓度使用本品会导致电解质紊乱、腹泻等胃肠道疾病,甚至对心脏产生不良影响。

裁判结果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郭某等人在其制作的产品说明书上虚假宣传治病功效,常州市某生物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利用网络销售保健品,为消费者进行传销。涉案产品等。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侵犯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审判决:常州某生物公司谢某等在全国媒体上公开道歉; 并按销售额的三倍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共计70,105,591.5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常州某生物公司及谢某、郭某等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作为迄今为止全国判罚惩罚性赔偿数额最高的消费者公益诉讼案件,本案对相关消费者赔偿公益诉讼具有极其重要的借鉴意义。

长期以来,消费者主要通过个人诉讼获得惩罚性赔偿。 但是,一些不法商家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产品价值不高,消费者诉诸诉讼的意愿较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

该案涉及“黄金能量”大盐湖水产品销往全国20多个省市,涉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检察院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法院责令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增加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使违法者“痛得不敢再犯罪”,并在同时震慑潜在违法者,既有效惩治了违法经营行为,又减轻了消费者的诉讼负担。

本案中,公益诉讼原告主张将相应的公益诉讼赔偿划入当地消协专项资金账户。 赔偿到位后,消费者可凭消费证明材料向有关部门申请赔偿。 如果有补偿余额,还可以用于其他消费公益用途,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号

田某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情况

2020年4月,田某用手机号注册了“58同城”账号,并绑定了163邮箱。 田某在“58同城”发布虚假兼职信息后,有兼职意向的求职者将简历(包括姓名、电话、年龄、性别、地区等)投递至田某的163邮箱。

2020年5月至6月,田某知道外地人购买的个人简历属于非法用途,收到求职者投递的简历后,多次以0.2元至1.8元不等的价格向外地人投递。 . 超过 20,000 条个人信息被出售。 案外人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向田某支付了9512.7元。

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发现田某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非法收集、交易自然人个人信息,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个人信息泄露,侵害多人权益,依法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获取并保障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泄露他人的个人信息。

本案中,被告人田某非法收集、交易自然人个人信息,使不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安全面临潜在风险,对不特定多数自然人的精神造成损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故于2021年11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田某在全国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9512.7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信息化与经济社会不断深入融合,网络已成为生产生活新空间、经济发展新引擎、交流合作新纽带。 非法获取、过度使用、非法交易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领域的里程碑。 本案是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后我省宣判的第一起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以本案为契机,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同常州市检察院、常州市网信办签署了《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协作配合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意见》 ,建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交流协商判决机制、信息共享机制、赔偿资金专项管理等机制,充分发挥法院审判职能、司法监督职能检察院、网信办行政监管职能,共同建立长效机制比特币诈骗案判决案例,织密个人信息保护网,筑牢司法保护屏障。

3号

倪某某诉区政府取消加装电梯确认函

基本情况

2018年7月18日,常州某小区A栋B单元王某等7户业主提交了联合出资加装电梯的申请。 最初向业主征集电梯安装工程时,该单位12名业主均签字确认同意。 2019年5月1日,区政府出具电梯加装工程确认函,认为该工程符合要求,同时明确了工程建设主体、承包商、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

一楼居民倪某于2019年9月10日以加装电梯影响其施工过程中采光、房屋安全等权益为由,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项目。 不符合相关条件和程序的,区政府行政行为违法,请求法院撤销区政府出具的加装电梯确认书。

裁判结果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加装电梯是政府为解决老旧小区居民出行困难、提高生活质量而采取的行政便民和公共管理措施。

在本案中,区政府在审批电梯加装项目时,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审批,同时也考虑了利益平衡的原则。 考虑到加装电梯必然会对低层住户造成影响,采用北侧加装、棕色玻璃避光等措施,尽量减少对通风、采光、私密性、噪音等方面的影响,以及保障低楼层居民的合法权益。 电梯安装确认书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在安装电梯过程中,如有侵犯其他住户的邻接权,影响邻里的宽容义务,倪某可以依法主张民事救济。 据此,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倪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倪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2021年10月1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绿色资源理念的落地,老旧小区改造建设也从原来的大拆大建,到加装电梯、上门服务等进行了精细化升级。 老小区加装电梯给高楼层的业主带来便利,但可能给低楼层的业主带来采光、噪音等困扰。 本案就是由此引发的行政纠纷。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对涉案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确认其合法性,同时兼顾利益平衡原则,充分重视对合法行政行为的保护。低楼层业主权益:

一方面,坚持和睦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倡导有关各方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周边关系。合理性。

另一方面,引导行政机关在工作中秉持共同富裕理念,通过实地调研、积极沟通,促进当地政府逐步完善加装电梯相关配套政策,为司法作出贡献。为后续实质性解决争端提供智慧和力量。 司法发挥审判导向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助力民生保障,全面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4号

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犯罪

基本情况

2020年5月,住在三楼的徐某某与王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 徐某某从厨房里掏出菜刀扔在楼下公租房附近。 楼下的住户听到问话,就向楼上的问了起来。 许某听完质问,到厨房拿来第二把菜刀,扔在楼下公租房附近。 楼下居民报了警。

裁判结果

2021年3月1日,溧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构成高空抛掷物罪,以投掷物品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6年。从高处。 月,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典型意义

作为“高空安全”问题,“高空抛物”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确定在刑法第291条之后增加第三十三条。 一、刑法第291条之2:“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处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并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高空抛掷物罪,实现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高空抛掷物罪的罪名变更。

如果行为人故意将两把菜刀从建筑物的高处连续抛落到公共区域,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行为当时的法律,但根据判决,如果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构成高空抛掷物罪比特币诈骗案判决案例,追溯认定高处抛掷物罪,应当有利。

本案是刑法新修正案实施后全国首例对抛物线行为追加新罪名的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案宣判后,新闻联播、法治网、人民网、人民网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均进行了正面宣传。

5号

全省首例妨碍安全驾驶案件

基本情况

2020年5月22日,周某从常州花园站上车,乘车前往金坛区。 公交车到达金坛区下新河站时,周先生与公交车司机卢先生就下车地点、车费等发生冲突,双方发生争执。 周某随后按下车辆控制台上的按钮,然后转动点火锁的钥匙,导致行驶中的汽车失去动力。 卢某控制车辆减速,滑行至路边强行停车,随后报警。

裁判结果

2021年3月2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在行驶中夺取公交车辆操纵装置,干扰公交车辆正常运行,危害公共安全。 ,他的行为构成了滋扰。 以安全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

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前,根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车辆安全行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乘公共交通车辆尚未造成严重伤亡。 后果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危险驾驶罪之后增加了妨害安全驾驶罪,避免将任意妨碍安全驾驶罪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量刑,更有利于量刑的平衡和个案的公正。

本案中,周某扭动点火锁钥匙的行为干扰了公交车的正常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只是造成车辆短时间失去动力,并未导致车辆完全失控。 周某的行为动机、驾驶控制装置的暴力控制程度、驾驶室及道路环境、造成的危险程度等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等因素。

本案的判决体现了刑法对此类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的规制作用。 教育引导乘客了解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界限和法律后果,提醒乘客在发生纠纷时要管理好自己的情绪。 合法合理的权利保护。

6号

程某某等人“直播带货”诈骗案

基本情况

2020年7月13日至14日,在常州市武进区某写字楼内,被告人程某某会同被告人项某某、关某某、张某某等通过“抖音”直播发消息平台直播时观众带货虚构支付1元,另外支付15元运费购买iPhone 11手机(实际以貔貅手环发货),赢得信任共计38750人被骗向平台支付634192元。 因被害人申请,“抖音”平台及被告人在案前已退还285066元,其余349126元被抖音平台公司冻结,被告人并未实际拿到。

裁判结果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向某某、关某某、张某某捏造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网络平台骗取他人钱财。 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但由于本人意愿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犯罪未遂,可以比既遂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直播带货”是目前非常“火爆”的销售方式,各大电商平台和网络社交平台都在开展。 网友通过与主播的实时互动,提升了消费体验,为不少产品打开了销售大门,质量和服务都有保障,具有积极意义,但也存在虚假宣传、误导甚至欺骗消费者的情况。

本案中,程某某等人在直播间进行虚假宣传,将“貔貅手链”的文字和图片放置在网友不易察觉的地方,利用部分网友贪图便宜的心理,诱导网友放置订单。 单次被骗金额仅为16元。 观众收到貔貅手链后,由于被骗金额太小,一般不会报警,具有很强的欺骗性。

该案例提醒网友在观看“直播带货”时警惕煽动性语言,下单前看清并询问商品的具体情况; 您还必须诚信经营,否则您可能面临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

7号

江苏华开富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情况

2011年,江苏华开富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开富贵公司”)在嘉泽镇投资开发了“玫瑰园”房地产项目。 2014年,公司开始遇到资金困难等问题。 员工陆续离职,在建工程全面停工,多家施工单位集体索要工程款。 2015年公司被持续追究担保责任,公司所有银行账户、可售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均被各级法院冻结查封。 2020年8月,公司以资金链断裂导致经营困难、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债务。

裁判结果

经审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依法受理了华凯富贵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2021年1月,江苏武进农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重组华凯富贵公司。 同月,华开富贵公司办理破产重整手续。 3月,常州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公司”)提交了重组预案。 同年7月,经管理人申请,法院经审查依法批准了重整计划。 8月,武进法院协助重整投资人华强公司依法完成对华开富贵公司的股权转让。 目前,“玫瑰园”项目已恢复建设。

典型意义

通过破产重整,全额清偿职工债权191万元,清偿拖欠7年的900余名农民工工资约3200万元。 同时,通过引入优质重组人,重新整合“玫瑰园”项目现有资源,预计释放9.4万平方米土地的商业价值,为市场提供总建筑面积的商品房超过 200,000 平方米。 为促进群众就业、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带来新动力。

8号

张等人一系列盗掘古墓

基本情况

2020年4月,张某、杨某利用金属探测器、铁镐、铁锹等工具,在常州市天宁区一处建筑工地盗墓古墓,盗走大量墓葬物品。 同年5月,张某、阮某在上述工地作业。 阮明知工地有古墓,还是开着挖掘机挖土。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及相关赃物抓获,并配合常州市文物执法部门当场没收了瓷盘、瓷杯、簪子、簪子等珍贵文物84件,并挖出将常州隐藏了10多年的宝藏拿出来。 文物买卖团伙追回各类文物3000余件。 据南京博物院鉴定,该区墓葬群主体为宋代,该区墓葬已全部毁坏。 盗墓行为对国家文物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破坏。

裁判结果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杨某共同串谋,使用金属探测器、镐、铲等工具,在施工现场抢劫、盗窃古墓葬文物; 被告人张某、阮某共同盗窃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上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古墓葬罪,对四名被告人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判处1年至10年6个月,分别处罚金5万元、20万元。

本案宣判后,被告人均提出上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打造长三角文化旅游中轴是常州市当前“532”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 依法保护文物,是传承常州历史文脉,增添文化旅游中轴线的重要举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建设工程中发现文物,应当立即保护并报告现场,不得掠夺、私分、藏匿。允许。

在这一系列案件中,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严厉惩处了盗窃古墓的专业盗墓贼,甚至严厉打击了参与作案或为作案提供条件、便利的现场经营者,极大地震慑了不法分子。以及这一领域的犯罪活动。 天宁法院还通过司法咨询,加强有关部门对建设工地文物保护工作的监督,夯实文物保护基础工作,为“文旅融合”等一系列文旅融合项目提供有力保障。常州市大运河文化带与旧城复兴.

9号

许、林要求退回比特币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情况

许某称,2014年12月借给林某440万元,但林某未按约定偿还; 而Lin于2015年12月3日向徐某借了341个比特币至今未还。 许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林某返还44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返还341个比特币,并在庭审期间撤回其要求林某返还44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请求。

裁判结果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认为,许某申请撤销440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的返还请求权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法,依法予以准许。 .

相关规范性文件只是明确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仅没有对其保护作出相关规定,还规定比特币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本案双方均为比特币投资者,双方借入比特币的交易行为目前不受法律保护。 徐某诉请退还341枚比特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后,徐某提出上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监管文件仅明确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仅不保护它。 相关规定,并规定比特币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任何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和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代币之间的兑换和“虚拟货币”。 兑换业务,不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

本案双方均为比特币投资者,双方借入比特币的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At the same time, although Bitcoin can be regarded as a specific "virtual commodity", there are no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my country to clarify that it is a thing in the civil law. Currently, Bitcoin is operated by overseas platforms, and platform operations are prohibited in China. Moreover, it does not have the property of a kind of thing, does not have realistic returnability, and cannot be quantified using legal tender. If the party sues to request the return of Bitcoin, it does not meet the scope of the people's court accepting civil lawsuits stipulated by law. The people's court should reject the lawsuit .

10号

Sudden death of Ma on a bus

基本情况

At around 9:51 am on January 24, 2021, Ma took a bus belonging to the bus company to travel. Shortly after the vehicle drove out, Ma fainted from his seat and was sent to the hospital for treatment by the "120" ambulance. He died after rescue failed. Ma's family sued the bus company for compensation of 95,582 yuan for death compensation, funeral expenses, mental damage relief and other losses.

裁判结果

The People's Court of Changzhou Economic Development Zone held that the passenger transportation contract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was legally established when Ma bought a ticket to take a bus operated by a bus company. According to the law, the carrier shall try its best to rescue passengers suffering from illness, childbirth, or distress during transportation; Except where the person proves that the casualty was caused by the passenger's intentional or gross negligence.

In this case, after Ma fainted on the ground, the driver immediately pulled over, stepped forward to check, and dialed "120" and "110" in time. Since the incident happened suddenly, and the bus driver was not a professional first-aider, he dialed the "120" emergency number to seek help from a professional medical institution when he could not accurately determine the cause of Ma's fainting. Relevant evidence shows that Ma suffered from high blood pressure before his death, and that Ma was a 79-year-old man. Combined with the cause of sudden death recorded in the resident's death medical certificate, Ma's death was not caused by external force or other reasons, but should be caused by himself. 由于。

Final Judgment: Dismiss all claims of the plaintiff. After the judgment of the first instance in this case, both parties accepted the judgment and suspended the lawsuit.

典型意义

This case is a typical case of the accidental death of a passenger in urban public transportation. Articles 822 and 823 of the Civil Code clearly stipulate the carrier's rescue obligation and the liability for personal injury or death of passengers. Generally speaking, this article adopts strict liability and applies to the carrier. What is more important is no-fault liability, which also highlights the basic position of the 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passengers' life and health. However,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re is a risk of magnification and abuse of this obligation of rescue or security and compensation, and even form the erroneous concept of "whoever is injured is justified" and "whoever makes trouble is justified". While protecting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passengers, the interests of the carrier should also be balanced.

In this case, the sudden death of passenger Ma was caused by his own health, and the carrier immediately took rescue actions such as parking the car, calling the police, and calling "120" for emergency services. Circumstances of exemption from liability stipulated in Article 823. The handling of this case shows that the current judicial practice no longer blindly emphasizes that there must be someone to make up for the damage, but is committed to pursuing the balance between the 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the freedom of behavior, conveying a legal and reasonable concept of rights protection to the society, and guiding the public to establish correct rules. Awareness and awareness of the rule of law.

Editor Wei Wei

Proofreading Ming Lei

Review Tao Enj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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