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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发:从金融正义的角度解读比特币的命运

imtoken钱包官方网址 2023-02-28 07:47:26

作者简介:深圳金融法院高级法官,香港大学普通法硕士,西南政法大学民法硕士,商法博士。 特别声明:所有文字均为本人拙见,仅供交流学习之用; 欢迎“点赞”、“观看”、转发和关注。 (全文6885字,阅读时间约20分钟)

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管总局9月9日,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3月15日印发。《通知》共分5部分16条,全面解决了虚拟货币炒作相关问题。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 脱离规定。 在我国,多个监管机构联合发文的情况并不少见,但多达10个机构联合发文的情况并不多见。 这表明国家对虚拟货币问题的高度重视。 解读《通知》内容前请阅读(请重点关注红色部分)。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财产安全。人民的。 为进一步防范和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商业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条例》、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 on Sites”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明确虚拟货币的本质属性及相关经营活动

(1)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 比特币、以太坊、泰达币等虚拟货币的主要特征是非货币当局发行,采用加密技术和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形式存在。 供流通使用。

(2) 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开展法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间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代币发行融资、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严禁非法买卖代币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依法坚决取缔。 实施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居民提供服务,也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但仍为其提供营销、支付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及安置、技术支持等,依法追究相关法人责任。 责任。

(4) 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 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涉嫌扰乱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调联动。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共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督促指导各地按照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加强属地实施。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局、有关部门参与。分管网络信息、电信、公安、市场监管工作。 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综合监测预警。 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将线上监测与线下调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和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准确性和效率。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不断完善加密资产监管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追踪和全程信息备份。 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涉及资金的监管。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 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牵头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加强线上监测、线下排查、办案等工作的有效衔接。资金监控,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验证和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 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开户、资金划转、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押品范围,不得开展相关保险业务将虚拟货币或使用虚拟货币的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访问权限管理。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经营活动提供网上营业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支付分流等服务。 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和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 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网信通信主管部门要及时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经营活动的网站、手机应用、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法律。

(十一)加强虚拟货币相关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等字样和内容。 “加密资产”。 市场监管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发现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金融违法活动线索后,应当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有关部门,依法及时查明,妥善处理。并严肃追究相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犯罪活动。 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开展“打击洗钱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破牌行动”严厉打击犯罪活动依法处理虚拟货币相关经营活动中的非法经营、财务造假等行为。 利用虚拟货币进行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依托各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将线索移送相关部门。

五、加强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分工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风险比特币案例分析,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 各部门、各地区、行业协会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等沟通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分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经营活动的违法性和危害性。 .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一、行政监管的延伸

关于比特币的监管问题,早在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银保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 《关于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指出:比特币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从本质上讲,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与货币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所有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均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工商总局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代币发行代币或融资中使用的“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 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好清算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置风险。

2021年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要求会员机构不得开展虚拟货币交易交易交换和其他相关的金融服务。 坚决抵制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不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开户、支付结算、宣传展示等服务,提醒公众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不参与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交易炒作活动,以及谨防个人资金受损。

2021年5月21日召开的第51次金融委员会会议提出,严厉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坚决防止个体风险向社会领域转移。

2021年9月24日,《通知》重磅下发。

纵观虚拟货币行政监管的历史,有一条基本主线:由松到严。 这种趋势不仅体现在相关部门的规定上,也体现在相关会议精神上。 《通知》是迄今为止最严格的规定:不仅涉及民事的处理,还涉及行政和刑事责任; 也是出台单位最多的条例,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加持,大大增加了条例规定的各项责任的可操作性、执行力和震慑力。 “注意”。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虽然《通知》仍然强调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不应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但不再像2013年《通知》那样明确。预防比特币风险”。 “从本质上讲,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这符合《通知》第(二)、(三)条强调的“虚拟货币相关经营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的定性,无论是在境内还是境外提供服务。 毫不夸张地说,《通知》之后,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在国内的流通几乎绝迹,财产价值大幅缩水。

二、金融正义视角下的解读

(一)比特币过往案例回顾与分析

涉及虚拟货币的相关纠纷在实践中争议较大。 搜索已发布的裁判文件主要涉及比特币的案例。 简单概括一下,从裁判结果来看,主要有四种处理方式:一是相关交易合同有效,支持交易双方的合同约定。 处理结果的案例很多,尤其是前面的案例。 二是驳回诉讼请求。 这种处理方式就是对比特币交易进行实物审查,从司法角度给予比特币完全负面的评价,甚至包括否认其财产价值。 从某种意义上说,它被视为一种类似枪支和毒品的禁止流通。 三是驳回起诉。 这种处理方式实际上让司法部门置身事外,不处理比特币纠纷。 试图通过司法不处理来反映负面评价,让交易双方都承受“恶果”。 三、合同无效,与《通知》的态度一致。 这种方式体现了司法与行政监管协调的理念——否定了交易的有效性,但并未完全否定比特币的财产价值属性,让交易双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客观地说,在法律、司法解释对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没有明确规定之前,在不同时期,这四种处理方式都是合理的。 就第一种有效的合约处理方式而言,从目前的监管强度来看似乎并不合适,但20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将比特币视为一种“虚拟商品”。 合同无效没有法定事由的,不违反行政监督认定合同有效的规定。 第二种驳回诉讼的方式从结果上看似乎过于绝对,但从比特币挑战主权货币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承认其货币性质的角度来看,司法部门对此有绝对的看法。 这种态度与司法机构本身的保守性质是一致的。 第三种驳回起诉方式以司法不认可的形式表达其负面评价。 与第一种处理方式相比,这种处理方式符合行政监管趋严的趋势,但确实容易引起人们对司法不作为、不负责任的指责。 第二种和第三种方法也可能让不诚实的人受益(不需要返还比特币等客观利益),这是有悖于公平的。

(二)《通知》第四条的解释

由于发布《通知》的单位之一是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第四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认定”的处理方式显然得到了最高司法机关的认可。 综观《通知》的16条,可以说《通知》第(四)条是最重要、影响最大的一条,甚至可以说是“无一”。 本文势必成为一切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纠纷的法宝,由此引发的相关纠纷将告一段落。 鉴于此,有必要对本条进行审查:“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比特币案例分析,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本人承担;危害秩序、金融安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条分为两款,前半部分为民商事案件处理规则;后半部分为行政监督查处依据。九人会议纪要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规定一般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规定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和国家宏观政策。 涉及公序良俗的,视为合同无效。 人民法院认定规定是否涉及公序良俗,应当在审查规定对象的基础上,慎重考虑监管力度、交易安全保障、社会影响等,充分进行判决书中的判决书。 推理。” 第三十一条首次将违反部门规章规定作为合同无效的理由之一,增加了“违反公序良俗(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实际上扩大了合同无效的范围。合同无效。 原因。 《通知》明确,为“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关联交易可能“危害金融安全”,关联交易“依法严禁、坚决取缔”。 紧急。 因此,适用九次民事会议纪要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援引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比合同更宽泛的概念)无效,是合理合法的。 . 本条后半部分的表述沿用前半部分,即相关交易被认定为无效后,若该交易涉嫌扰乱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将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部门。 “有关部门”包括金融监管部门。 (行政处罚),也包括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客观地说,从《通知》第一部分第(一)至(四)条的表述来看,与前三条相比,第(四)条似乎有措辞弱化的迹象。 《通知》的可贵之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监管强度尚未达到枪支、毒品等违禁物品的监管强度。 要知道,在此之前,监管部门将其定性为“虚拟商品”。 商品是“为出售而生产的劳动成果,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 . 对于因特定历史原因持有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司法机关无意一棒打死,只是否定交易的有效性,限制其流通,而不是完全否定其财产的价值属性; 行为无效,交易主体有返还财物的义务,不让失信人从失信中获利,维护了民法诚实、公平的基本原则。 一言以蔽之,这篇文章的前半部分也是司法包容和司法人文关怀精神的体现,值得称赞!

如上所述,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构成犯罪的,应当返还。 不能退货或无须退货的,折价补偿。 根据这一规定,比特币的拥有者只能要求交易对方归还比特币,归还时比特币的价格高于或低于交割时的价格无关紧要。 尚需回答的问题是,如果比特币因某种原因(如交易清算)丢失,折扣补偿是否涉及“法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 在这个问题上,一方面,司法和监管的协同并不意味着所有步骤都完全一致,否则,大部分行政诉讼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毕竟司法审判和行政监管考虑的因素并不完全相同; 另一方面,禁止“汇兑业务”应该是禁止金融机构经常性、连续性的业务,没有必要为了履行判决而禁止私单汇兑或境外汇兑。 《通知》在这方面似乎是“开门见山”(当然也存在监管难的问题),并没有将打击范围扩大到所有领域。 从这一点来看,《通知》第三条仅明确“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居民提供服务的行为也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未对居民境外虚拟货币进行定性和禁止。交易。 或者你可以做一个更大胆的猜测:监管机构没有意图和依据剥夺当事人的比特币财产所有权。

(三)关于行政监督和刑事责任

就行政监管而言,与2017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相比,除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国家发改委工商、银保监会、证监会 除保监会、保监会外,还增加了公安部、外汇局。 加强监管的意图明显,加上公安部的加入,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更大。 这也是首次在虚拟货币监管中明确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发文单位,进一步强调了这一点。 《通知》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分别用两条规定规定刑事责任,表明打击力度大,刑事震慑作用明显。

3.不成熟的建议

虽然比特币在极少数国家被承认为法定货币,例如萨尔瓦多,但大多数国家并不承认其法定货币地位。 我国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监管日趋严格,这一趋势在可预见的时间内不太可能改变。 为此,给出的建议是:

(1) 法定货币的主权不容挑战。 高度重视《通知》,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只要不持有虚拟货币,都应远离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 不要自己尝试,风险极高。 它的范围可以从经济损失到严重的监狱灾难。

(2) 和为贵,和而生财。 以往因持有虚拟货币而产生的纠纷,应尽可能通过谈判和解解决。 公权力的介入并不能给予应有的保护。 不管是合同无效,还是行政处罚,还是追究刑事责任,都不能为所欲为。

(3)抓住最后机会清仓清仓,清库存。 目前监管不禁止虚拟货币在境外兑换外币(仅禁止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境内工作人员向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实现虚拟货币清算去库存,必须抓住最后一关机会。 也许,更严格的监管或更高级别的规范性文件即将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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