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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首例“比特币纠纷案”宣判,确定比特币为虚拟财产的地位

华为手机怎么下载imtoken 2023-01-18 20:35:23

五年前购买的比特币因交易网站关闭而被关闭。网站应该补偿用户吗? 7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举行第二次线上公开庭审,宣判首例比特币网络产权侵权责任纠纷案。法院认为原告对上海某科技公司和淘宝公司的侵权责任主张不充分,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杭州互联网法院还指出,比特币等“代币”或“虚拟货币”符合虚拟财产的要求。应确认相应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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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诉讼理由不充分

本案争议源于5年前的一次交易。 2013年5月7日,原告吴某通过外人黄某经营的淘宝店铺购买了商品“FXBTC充值码497.5元(适合刷卡,普通用户也可以购买)”,并支付了价格500元,交易订单显示当天发货,确认收货,完成。以上店铺标记为比特币交易平台官方店铺()。随后,原告吴某于2013年11月30日向上述店铺的支付宝账户支付了共计19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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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2日,“FXBTC”网站发布了“停牌公告”。同月中旬,多家媒体报道了上述网站关闭,用户无法提现。原告以支付上述19920元当日的比特币价格计算,声称上述款项用于向上海某公司购买2.69比特币,该公司未作任何通知网站关闭时向原告提供。原告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淘宝网未履行审计义务,导致原告在其经营的网络购物平台上购买了违禁商品;因此,两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

杭州互联网法院在5月22日的第一次公开审理中指出,黄某店铺的实际所有人及其支付宝账户为外人比特币被法院没收后拍卖,与fxbtc网站的经营主体是否相同,被告人是否上海某科技公司是本案涉嫌侵权的实际主体,是本案的一大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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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本案的实际侵权主体为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依据不充分。

杭州互联网法院法官指出,该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是原告未能履行举证责任。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声称用于购买比特币股份的19920元的支付对象确实是上海科技公司,也未能证明其实际获得了相应的比特币股份。权利义务如何约定,支付后是否获得FXBTC.com网站充值码,上述资金是否已经在FXBTC.com网站实际充值,是否有对应FXBTC.com网站帐户等。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法院不能认定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为被诉侵权主体,自然不能支持原告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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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的另一个重点是比特币是否具有价值、稀缺性和可处置性,是否为虚拟财产,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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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杭州互联网法院指出,比特币具有财产作为权利客体所需具备的价值、稀缺性和可处置性,其作为虚拟财产的地位应得到承认。 《民法通则》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但我国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网络环境中产生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属性。尽管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发文否认“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但并未否认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看,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从财产的构成要素来看,首先,比特币具有财产的经济或价值。比特币是通过“矿工”和“挖矿”的过程以及劳动产品的获取而产生的,它凝聚了人类的抽象。劳动力可以通过货币作为对价转移、交易和产生,与持有者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相对应,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其次,比特币具有稀缺性,其总量是恒定的。 2100万,供应有限,作为资源难以获取,不能随意获取;最后,比特币具有财产的排他性和可处置性。作为财产,它有明确的界限和内容,可以转让和分离。有人可以拥有、使用和赚取比特币。综上所述,比特币等“代币”或“虚拟货币”符合虚拟财产形成的要求。虽然它们不具备货币的合法性,但应作为虚拟财产、商品属性和相应的财产权予以确认。

杭州互联网法院法官进一步表示比特币被法院没收后拍卖,应提醒当事人在进行投资理财活动时,应注意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理性投资;开展业务活动时,应注意审查交易对手主体资格,留存交易证据,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防止需要维权时支持人员无法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