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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在中国挖矿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token.im钱包下载 2023-01-28 08:07:17

总结

本文重点介绍“开虚拟货币矿场”和“家挖矿”的不同模式;从挖矿是否必须“耗电耗能”;从《节能法》、《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和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的“非法金融行为” 2021年9月中国十部委联合演示“中国虚拟货币挖矿的法律是什么?后果?

在国内监管政策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形势下,各地政府监管部门迅速出手查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部分“矿工”遭遇“矿工”被行政抓捕查封、没收“矿工”甚至罚款等处罚,还有一些“矿工”买了几个“矿工”放在自己家中“挖矿”也被查处,并被要求签署保证书或承诺书保证/承诺不进行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那么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是否违法?有什么法律后果?我们梳理了可适用于处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主要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节能法》)法》);

2、《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以下简称《2005年决定》),2005年12月2日发布;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润[2021]1283号)》(以下简称《924通知》) ,2021年9月24日发布;

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2021年第49号令)》(以下简称《2021年决定》),2021年12月30日公布。

一、如何正确理解和应用“924通知”?

虚拟货币挖矿犯不犯法

自《924通知》发布以来,该通知已成为各监管部门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依据,所有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包括存在通知下发前的“挖矿”活动 虚拟货币的“挖矿”行为能否按照通知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我们认为,不能对所有虚拟货币“挖矿”行为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进行查处,应区别对待。 ,根据法律,出于以下原因:

通知第一条一、指出,查处和杜绝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根本原因是“能源消耗大、碳排放大……,加上虚拟货币的生产交易环节风险日益突出,盲目无序发展将对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产生不利影响。”那么个人在家里买几台“矿机”或者“显卡”“挖矿”显然不会造成很大的耗电量和碳排放。结合通知全文的规定可以看出,调查的主要对象应该是大型“矿区”。农场”或企业“矿区”。

通知第二条第二项二、明确了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禁止新增项目,加快现有项目有序退出。因此,地方监管部门在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时,不能实行“一刀切”,直接予以没收或罚款等行政处罚。

通知三、第三条明确,在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中,对虚拟货币“挖矿”存量项目进行清理调查的对象是企业,个人“挖矿”不接受调查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个人“挖矿”无论“矿”的大小都不是调查对象,也不是违法行为。我们将在最后对此进行分析。

文章四、如何“有序退出”虚拟货币“挖矿”的存量项目?通知第五条第十七、十三项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取消,在规定的“淘汰期限”内,对存量项目实行差别电价,实施“淘汰-型”企业电价。涨价标准为0.30元/千瓦时,当地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涨价标准。对未按时淘汰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产或者关闭。因此,对于2021年9月24日前有库存的企业“挖矿”项目,监管部门可以规定合理的清退电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可以提高电价,但不得给予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否则属于行政违法。

二、应用“924通知”和“2005决定”的连接方式

《924通知》第四条第七项规定,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被列为淘汰行业。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中增加“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为“淘汰类”。新增上市前,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将作为淘汰行业处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的决定》(国发[2005])的有关规定,禁止投资。第 40 号)。

本文澄清,2021年12月3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2021年决定》虚拟货币挖矿犯不犯法,正式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列为一个逐步淘汰的行业。 《2005年关于禁止投资交易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决定》。

《2005年决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是效力层面的行政法规。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因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在效力上属于部门性规定,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订。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原则上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企业。因此,适用的主要对象是企业的“挖矿”行为。

虚拟货币挖矿犯不犯法

《2005年决定》第19条规定,淘汰项目禁止投资。 ……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消除。在淘汰期间,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可能会提高电价。 ……对未按期淘汰生产技术、设备和产品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产或者关闭。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适用于企业,规范了企业的行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修改前,适用《2005年决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禁止投资,公司投资的“矿业”项目限期淘汰,未按期淘汰的,责令停产或者关闭; “挖矿”行为不适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关于产业淘汰的规定,也不适用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虚拟货币“矿机”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属于淘汰行业,则将“矿机”视为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第七条适用《节能法》。第11条规定了处罚,那么处罚的对象仅限于企业,而不是个人。

三、个人“挖矿”算不算犯罪?

(一)个人“挖矿”违法吗?

以上,我们分析,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采矿”为淘汰行业,“矿机”被视为已明确淘汰的用能设备由国家。该法第71条规定行政处罚,处罚对象仅限于企业,不适用于个人。那么个人“挖矿”是否违法?处罚依据是什么?

《924通知》等行政监管政策明确规范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政策属于行政管理秩序。个人和企业在“924通知”下发后继续从事“挖矿”活动的,故意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但在实施处罚时,应注意时效和“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即只对通知发出后继续执行的行为,而不是通知前的行为。发布。

因此,地方监管部门在运用《924通知》查处、惩处和杜绝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时,应该区分是现有项目还是新项目?是企业挖矿还是个人挖矿?是大规模挖矿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严格界定处罚对象是否为法定追究对象,处罚行为是否违法。尤其是在查处个人“挖矿”行为时,更要准确界定是否达到行政处罚级别?即使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不应机械地甚至错误地直接适用于第七十一条《节能法》。第十条,不论行为的性质、违法的后果和损害的程度,以及适用的对象是否正确,一律给予没收的行政处罚,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的规定。应当先适用行政处罚法,并予以警告、公布批评、罚款等行政处罚。上述处罚不足以惩治违法行为及其后果的,可以考虑加重没收处罚。无论是个人“挖矿”还是企业“挖矿”,无论“矿场”大小、“矿机”数量等,均处没收行政处罚,“一实行“一刀切”的办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仅违反了比例原则、损害最小化等行政基本原则,而且涉嫌行政违法,不能体现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合法、合理。补救权。

(二)个人“挖矿”是否涉嫌犯罪?

《924通知》第五条第16项规定,“严厉打击以虚拟货币‘挖矿’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发行活动”,利用虚拟货币“挖矿” ” 从事各种犯罪活动必然会受到刑事制裁,那么简单的个人“挖矿”行为是否涉嫌非法经营?

虚拟货币挖矿犯不犯法

《刑法》第225条关于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违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有期徒刑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一次以上1次以上1次以上罚款违法所得五倍以上,或没收财产:

(一)无照经营特许经营、专卖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经营的物品;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

根据刑法上述规定,非法经营罪的经营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需要政府监管部门特别许可才能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行为,行政法规。 ,涉嫌非法经营。此外,如果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经营活动虚拟货币挖矿犯不犯法,也涉嫌非法经营。那么个人“挖矿”行为算不算“非法经营”?

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属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2005年决定》,行政法规)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部门规定性质)淘汰行业是禁止经营的行业,因此虚拟货币“挖矿”行为是行政法规禁止的。但是,“挖矿”行为并不是“商业行为”。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对“经营行为”给出明确的定义。我们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的规定。可见,商业行为是指提供商品或服务,“挖矿”的过程就是“生产”虚拟货币,类似于商品的生产,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并没有明确承认虚拟货币是一种商品或虚拟货币。商品。因此,包括个人“挖矿”和企业“挖矿”在内的“挖矿”行为不属于非法经营,不构成非法经营。

四、部分省级政府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一),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虚拟货币挖矿犯不犯法

2021年5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消费双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建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举报平台的公告,全面受理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信访举报,并公布举报方式。

2021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首次印发《坚决打击和惩治虚拟货币“挖矿”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坚决打击和惩治虚拟货币“挖矿”(征求意见稿)”,发布《坚决打击和惩治虚拟货币“挖矿”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发布《坚决打击和惩治虚拟货币“挖矿”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和惩治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征求意见稿)”,发布《坚决打击和惩治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征求意见稿)》,发布《坚决打击和惩治虚拟货币“挖矿”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征求意见稿)》,发布了《坚决打击和惩治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类似违规行为的处罚基于公众咨询。

2022年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印发《关于对虚拟货币“挖矿”电力(内发改)实施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价费字[2022]115号)”,规定:(1)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淘汰型”企业电价实施,涨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元;(2)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享受电力收益(3)禁止擅自接入低电价的电力线进行虚拟货币“挖矿”。

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等部门尚未出台打击虚拟货币“挖矿”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对辖区内“地雷”的查处、处置和清除,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924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浙江省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2022年2月14日,浙江省发改委印发《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电力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函[2022]69号) 》,其中规定:(1)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涨价标准为0.50元/度;(2)同等电价)用户,如果有虚拟货币“挖矿”使用,如果电与其他用电混用,则对所有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2022年3月29日,浙江省发改委、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整顿虚拟货币“挖矿”设备的通知(浙发改能[2022]77号)”,其中规定: (1)“挖矿”设备包括电子计算设备(如显卡、主板等)、“挖矿”软件和矿池访问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可编程门阵列(FPGA)矿机、中央处理器(CPU)矿机、显卡(GPU)矿机、专用集成电路(ASIC)矿机等;(2)按照《产业结构调整》相关规定《指导目录(2019年版)》和《节能法》,立即停止使用虚拟货币“挖矿”设备,并依法没收。企业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通知第一条对“矿机”设备进行了列举定义,即“矿机”的定义,与国家发改委发布的“924通知”相一致。一级规范性文件,关于“采矿”活动。 “矿机”定义不同,其“矿机”定义是否超过“924通知”中“挖矿”活动的定义尚不确定;通知第二条规定,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和《节能法》相关规定,立即停止并没收虚拟货币“挖矿”设备与法律。该条规定,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直接受到没收“矿机”的行政处罚。 “924通知”违反了区别对待的原则,不符合行政处罚情节轻重适度的原则,未能体现行政处罚决定的合理性。

(三)海南省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虚拟货币挖矿犯不犯法

2021年12月3日,海南省发改委印发《关于实施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1)虚拟货币“挖矿”用电)上币“挖矿”活动为淘汰此类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涨价标准为0.80元/千瓦时;(2)虚拟币“挖矿”用户不得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虚拟货币“挖矿”用户不得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挖矿”用户可以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优惠(不能享受电价补贴)。

除上述通知外,海南省发改委等部门尚未发布关于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四)四川省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2022年2月17日,四川省发改委发布《关于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报告方式的公告,鼓励报告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相关线索,公布举报方式。

2022年4月15日,四川省发改委印发《关于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实用电价加强整改落实差别电价的通知(四川省发改委电价监管 [...]发〔2022〕186号)》规定:(1)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各类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涨价标准为每千瓦时2元,计量时间自“挖矿”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若该日期在本通知发布之日之前确定,则计量时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至“挖矿”行为终止之日止“ 活动; (2)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除上述通知和公告外,四川省发改委等部门尚未发布关于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除上述四省外,其他省份监管部门尚未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具体适用于拟币“挖矿”活动的监管。 《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五、写在最后

针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和省级政府监管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查处和清除政策文件。行政机关在查处和撤销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时,应准确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行为性质和违法后果严重程度,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罚决定,避免“运动”。 ”执法和“一刀切”。 “执法,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还应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结合“924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分析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违法主体及适用的行政处罚,以及个人“挖矿”行为应当不得直接适用《节能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施没收设备等行政处罚。但我们仍强烈建议“矿工”应积极支持和响应各级政府监管机构依法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政策,积极配合各级监管机构尽快清除“挖矿”活动。设备与“矿场”,充分意识到监管部门坚决查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和公共利益,对使用虚拟货币的行为保持高度警惕“挖矿”活动实施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避免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