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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平台能否将自己的交易量刷成“操纵币价”?

imtoken钱包地址 2023-01-17 13:30:28

杨天义律师专注于新型经济犯罪和金融犯罪案件的辩护与研究,现任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在虚拟货币案件中,发币平台是否存在操纵虚拟货币价格的行为,是决定案件最终定性的重要指标。在此类案件司法机关的犯罪逻辑中,操纵币价意味着行为人可以控制虚拟货币的涨跌,进而通过币价的涨跌来骗取投资者的财产,从而达到确定该平台构成欺诈。

在部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发展初期,由于平台交易量小且不稳定,为增加平台交易活跃度,维护平台用户粘性,平台会安排供专业人员自行销售。并以回购方式刷交易量。从笔者个人案例来看,部分办案机构将平台自刷交易量认定为平台操纵币价,进而认定为诈骗。笔者认为,交易量是否可以被负面操纵为货币价格操纵,是否可以认定为欺诈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应按照主客观一致的原则进行分析。

客观上,判断平台是否通过刷交易量操纵币价的关键在于刷交易量的行为能否对币价的涨跌产生决定性影响。

平台的自刷交易量之所以被认定为操纵币价,是因为刷单交易量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行为者炒币、操纵暴涨暴跌的格局。的货币价格。适合。就后者而言,笔者在《虚拟货币案,“操纵币价”是否一定构成诈骗罪?文中讨论了通过高价操纵虚拟货币交易价格的行为》 - 大额、高频交易的频繁操作,或通过重复下单和下单,难以在欺诈模式与投资者财产损失之间建立直接因果关系,不应认定为欺诈对于刷交易量的行为,判断其是否构成操纵币价,是否构成欺诈,还需要从逻辑上找出刷交易量与交易量涨跌之间的因果关系。货币价格,以及投资者财产的损失。

在虚拟货币交易模式中,采用竞价机制进行现场交易。交易平台根据币种买卖双方的竞价情况,按照一定的算法形成价格趋势K线。也就是说,虚拟货币的价格走势是由买卖双方共同决定的,而不是单一的因素。就平台刷交易量的行为而言,该行为本身实际上涉及买卖双方的定价,不可避免地会对价格产生影响,因为任何来自卖家或买家的挂单都会产生对价格走势的影响,但这只是影响大小的问题。 .

因此,判断刷交易量的行为是否构成操纵币价,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对虚拟货币的价格涨跌有决定性影响,能否对货币形成强烈影响价格。操纵。

比如平台在刷交易量的过程中虚拟货币刷交易量骗局,第一单的价格挂在6.01元,第二单6.31元,第三单下单6.65元,以此类推,通过自卖自买反复频繁刷单,将价格推高至7.80元,这样的刷单模式导致价格短期内上涨30%。在这种情况下,平台的刷单对币价的暴涨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可以认为是平台利用优势地位操纵币价。

但并不是所有的滑动都是这样的。反之,如果平台在刷单时只选择当日交易价格的平均值,则第一单下单6.01元,后续所有挂单均在6.附近@>01元0.在01范围内波动,平台刷屏的结果是成交量明显增加,但币价一直保持在均价。在这种情况下,平台刷卡的行为显然没有引起币价大的波动,也没有换汇。价格操纵。

以上两种操作的效果是完全不同的。第一种模式,由于币价在短时间内大幅上涨,虚拟货币量价齐飞的局面将刺激投资者跟风买入或卖出;而在第二种情况下,投资者看到的只是平台上的交易量保持稳定增长,平台有“人气”和活跃度,但由于币价波动不大,不会直接影响投资者的交易决策。

因此,如果平台刷卡只是为了刷交易量,刷卡并没有导致虚拟货币价格大幅波动,则应确定刷卡行为对涨跌没有决定性影响的货币价格。形式操纵货币价格。

主观上应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判断肇事者刷交易量的动机是控制币价骗取财物,还是维持平台交易的活跃度.

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应根据主客观证据,综合认定平台欺诈的主观动机。在笔者处理的案件中,部分投资者作为证人,由于不了解平台真实情况虚拟货币刷交易量骗局,认为平台通过刷单操纵币价,导致币价大涨大跌,导致他们遭受经济损失。如果仅使用这种具有主观性的证据来判断平台欺诈的性质,可能会导致案件定性出现偏差。

在确定平台欺诈的主观动机时,应重点审查平台发起人、策划人、管理人、实际操作人的陈述,考察被告人对欺诈行为的主观认知。 除被告人供述外,还应重点审查与平台诈骗相关的客观证据,如被告人之间关于诈骗的聊天记录、诈骗数量、定价、诈骗频率等电子数据,以审查主观是否与客观证据一致,能否形成确认关系,最后综合判断行为者刷单的动机是刷交易量还是操纵币价。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虚拟货币平台自身的交易量不能等同于操纵币价,也不能等同于欺诈。行为人在维护平台交易量、防止客户流失的基础上,对币价没有决定性影响的行为,不应视为操纵币价。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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